行政院會通過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原本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爆裂物等方法捕捉動物的條文,刪除「經主管機關許可」,以達全面禁止目的。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全面禁止使用獸鋏,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
草案規定,釋放經飼養的野生動物,應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釋放;野生動物釋放的程序、種類、數量、區域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草案明訂,違反規定釋放一般類野生動物,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釋放保育類野生動物,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規定,違反規定致釋放的野生動物大量死亡或有破壞生態之虞者,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