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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增列兒童節放假1天 

 
中央社╱中央社 2009-11-04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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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4日電)內政部今天邀相關單位討論「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決定增列兒童節全國放假1天。草案送行政院會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完成立法後實施。

目前紀念日及節日放假是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由於放假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內政部盼以法律定之,曾在民國91年、94年2度提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但都未完成立法。

為推動紀念日及節日法制化,以及近日各界建議增訂媽祖紀念日、祖父母節等,內政部下午邀相關機關、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召開研商「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會議。

會議達成多項共識,包括維持現行婦女節、兒童節分列,並規定兒童節全國放假1天。內政部說,除凸顯對兒童的重視,有利親子互動外,也可與清明節假期串連,便於民間安排返鄉掃墓。

內政部說,因應不同族群、團體,有訂定紀念日或節日的需要,草案第5條增列不屬條例規定的節日,有慶祝或舉辦活動的意義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內政部表示,有關宗教性的紀念日及節日,基於宗教平等及信仰自由,未來將循上述機制處理,屆時由內政部邀宗教團體及學者專家研議,獲致共識後,再由內政部訂定公告。

有關祖父母節,內政部說,與會人員肯定訂定祖父母節對建立家庭倫理具重大意義,但考量父親節、母親節都未列入現行辦法及條例草案,因此暫不列入條例草案。可先由教育部凝聚社會共識,未來循草案第5條相關機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至於媽祖紀念日,內政部說,基於媽祖文化為民間宗教信仰之一,將循宗教性紀念日及節日方式處理。

內政部表示,草案明訂每週正常工時逾40小時的事業單位,其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內政部說,除春節及除夕逢例假日補假外,其餘紀念日及節日如逢例假日均不補假。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上班日均調整放假,並擇日補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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