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考試院審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法案

中央社/ 2017.03.30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70330 13:37:50)考試院在今(30)日召開的院會中,審查通過銓敘部陳報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該草案是配合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之推動所擬訂,全文共分6章,92條;規範事項包含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相關事項;日內將函送立法院依程序進行審議。

考試院表示: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自84年7月1日實施至今,對公務人員退休生活的保障的確發揮了非常有效的功能,但在該制度實施21餘年以來,由於客觀情境相較於該制度建制之初,已迥然不同;尤其在近幾年,整個制度的運作已經面臨「國家人口結構改變(人口老化及少子化雙重危機)、退休人數累增、退休年齡逐漸下降」,致政府及退撫基金財務支出壓力與日俱增等困境,所以政府不得不對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進行合理妥慎的調整。鑑於上述背景,前已交由銓?部經過長時間審慎研議後,已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函陳該院審議通過,於102年4月1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但並未順利完成立法程序,故經該院銓敘部再研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改革構想與法制建議意見,擬具本草案再報請審議。

今天考試院院會審查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的主要內容,銓敘部已綜整如附錄一;其內容要旨大致如下:

一、針對已退人員部分,考量其因應經濟變動能力,採循序漸進方式,將其納入調降退休所得之範圍,並給予最低金額之保障。

二、針對現職人員部分,採多面向及漸進式之改革措施;相關具體方案包含:(一)逐步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二)逐步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至65歲;(三)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從最後在職前5年之平均俸額,漸進過渡至以最後在職前10年之平均俸額為計算基準);(四)逐年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並給予最低金額保障;(五)逐年調整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俾及時縮減退撫基金因不足額提撥之財務缺口。

三、規劃中長程目標,針對109年7月1日以後新進人員之退撫制度,喻示應重行規劃並另以法律定之。

四、另就現行制度中不合宜之措施進行檢討─包括廢止年資補償金及檢討遺族遺屬年金(原稱月撫慰金)制度。

考試院進一步表示,除了前述事項外,本次審查通過的草案,另外還設計多項重要措施如下:

一、納入人道關懷、照顧弱勢精神,對於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所得較低且高齡者,其退休所得給予特別考量,同時對於身障配偶及子女照顧終身等。

二、為配合國家人口政策鼓勵生育的推動,增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認併計退休年資。

三、為促進公、私部門之人才交流,保障公務人員離職後原有任職年資權益,增設職域轉換之年資保留及年資併計領取月退休金機制。

四、為維持退撫基金永續發展並適度減輕年輕世代負擔,明定各級政府因公務人員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至於本次審查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方案的影響及效益評估,在整體政府財務支出及退撫基金財務效益部分,刻正由銓敘部根據全院審查會審查通過的方案,調整相關變項條件再重行進行精算中。在退休人員個人影響部分,考量已退休人員因應經濟變動能力低,亦無法改變或增加原有退休年資以提高退休給付,因此,為免因退休所得調降後過度衝擊已退休人員原有退休生活之經濟安排,本次審查通過方案,規劃退休所得替代率以10年為過渡期,逐年調整其替代率,並按所具不同年資,給予層次性的調降結果,以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資30年者為例,在改革方案所規劃的循序漸進改革期程(10年過渡期)之後,兼具有退撫新、舊制年資的公務人員,其退休所得降幅約落在13.93%至23.53%之間;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僅具純舊制年資者,因屬弱勢保障對象,因此,其退休所得降幅約落在3.48%至3.96%之間;而84年7月1日任公務人員僅具純新制年資者,因需負擔較高的退撫基金提撥責任,其退休所得降幅約為6.82%左右(詳見附錄二)。另外,整體退休公務人員平均每月退休所得,從原來5萬6千元,降至4萬8千元左右。

考試院最後指出:公務人員是國家政策的設計規劃者,也是促進國家進步、社會繁榮及人民幸福的主要執行者,更是社會安定的力量之所在。所以在配合國家推動年金改革的政策目標下,考試院本於公務人員文官制度主管機關立場,規劃兼顧公務人員退休所得適足性、退撫基金財務健全與文官制度永續發展的改革方案,期盼能獲社會各界及現職與已退公務人員的支持及認同,促使法案得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及早建構公務人員完善年金體系。

訊息來源:考試院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