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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培育及推廣之新品種均非基因改造生物

中央社/ 2017.01.18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70118 18:30:39)農委會說明,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之定義,「基因改造」係指「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農委會農試改良場所採用雜交及誘變方式培育之新品種,均非屬基因改造所得之新品種。

農委會指出,為促進我國生物科技發展,同時維護農業生態及國民健康安全,我國針對農業基因改造科技是以有效管理之政策立場,優先發展民眾接受度較高,且對生態環境危害風險小之非食用用途基因改造產品(如螢光觀賞魚、動物用疫苗),且基因改造生物應向農委會申請田間試驗,其試驗結果獲審議通過後始得推廣,迄今未核准任何基因改造生物在國內推廣利用。

訊息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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