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涉及酒廣告或促銷者,恐亦違反第51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屏東縣政府財政處呼籲各家長及民眾應特別注意,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如於夜店、KTV、Facebook、或網站等地發現販賣此類酒品,切勿因好奇、好玩而飲(食)用,以免危害身體健康,甚至威脅人身安全。並請踴躍提出檢舉,以共同維護國人消費安全。屏東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110或08-7323848或0800867890。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提醒您: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