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法定工時已於今(104)年6月3日公布為1週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加班時數46小時是否鬆綁?國定假日19日是否配套酌減?又,國定假日逢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且,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如何認定?一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又如何化解?加班費、免稅薪資所得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之關係為何?休息日、國定假日、乃至週休二日之星期六的加班費,又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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