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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多,戶籍遷出將補稅並處罰

中央社/ 2015.08.03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803 13:56:5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現今的多元社會,民眾會因為就業、就學、就養等不同原因或目的做戶籍地的遷徙。該分局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做戶籍異動時,未能將原戶籍內留有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因而喪失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權益,除需補徵未符合規定期間的稅賦差額外,並可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第1項第1款規定處3倍以下之罰鍰,造成徵納雙方極大的糾紛。

該分局呼籲「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納稅義務人,請於辦理戶籍遷出時,務必留有已成年直系親屬於原戶籍內,俾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民眾可善用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即可適用多處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起過700平方公尺)。如果已戶籍全部遷出的納稅義務人,基於節稅的目的,欲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請於今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以適用今年度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前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使用情形或所有權無變動,無須重覆申請。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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