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事業單位之工時是按勞基法為2週84小時,則元月1日及元月2日皆應依法放假,無補班問題,但得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且提醒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移後的休假日,否則未經協商調移,均應放假。如事業單位之工時是採輪班制:如104年1月1日及104年1月2日當日為正常工作日,因已調移他日休假,無補假問題,惟事業單位應公布調移後之休假日,以免勞資雙方造成誤解。
勞工處林處長德輝提醒因民營事業單位經營型態並不一致,採行之工時、休假制度均有不同,無法作統一性規範。有關元旦是否連休或補班,可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但不可違反上述勞基法之規定,如雇主或勞工朋友針對元旦假期之休假管理有所疑問,歡迎電話08-7558048轉33.36.37。,以維護自身權益。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