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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元旦起需依法公告

中央社/ 2014.12.18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41218 11:55:21)屏東縣地政處表示,有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訂於104年1月1日生效施行,其業者應提供消費者更公開及透明的資訊,以保障雙方權益。

依該內容增訂,關於區分所有建物停車空間之登記面積及公共設施比例持分事宜,及配合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用語一致化,爰將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增列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補充說明,「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轄區內之業者進行宣導使其充分瞭解相關事宜,且本處隨時進行抽查,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如有其他需洽詢事項,歡迎來電: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地價科08-7320415轉5212。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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