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導,除作出上述判決,軍事法院並裁處郭伯雄被追繳的贓款贓物全數上繳公庫。然而,報導並未公布郭伯雄的具體受賄金額。
報導指出,大陸軍事法院審理認為,郭伯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或調整」,且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報導說,大陸軍事法院認為,郭伯雄「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真誠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追繳。
至於郭伯雄案的其他涉案人如何處理,報導引述大陸軍事法院負責人說法指出,被軍事檢察機關起訴的其它涉案人,軍事法院將「嚴格依法進行審理,公正作出裁判」。
郭伯雄1942年生,陝西省禮泉縣人,1961年服役;2002年11月至2012年11月擔任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同時兼任中共第16、17屆中央政治局委員。2015年4月因受賄被中共調查,同年7月30日由中紀委宣布;2016年4被中共解放軍軍事檢察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