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報導,主席特赦令指出,依據1月1日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且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4類罪犯,將實行特赦。這4類罪犯為:
一、參加過抗日戰爭、國共內戰;
二、參加過國家保衛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但犯貪汙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滿75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時不滿18歲,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
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報導指出,根據主席特赦令,對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