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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通過國安法 納入港澳台

中央社/ 2015.07.01 00:00
(中央社台北1日電)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今天通過「國家安全法」,明訂「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大陸「國家安全法」草案在二次審議稿時,因指涉台灣,行政院大陸委會主委夏立言在「夏張會」中,已向大陸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表達嚴正抗議。

中新社報導,大陸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以15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國家安全法。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大陸「國家安全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另外,第40條第3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鄭淑娜說,這兩個條款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民眾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對香港什麼情況納入大陸國安法,鄭淑娜強調,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她說,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澳進行政治活動;禁止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她表示,大陸國安法對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兩個基本法第23條對特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也作了規定。

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國家安全法並未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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