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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帶原性交不揭露為重罪 加州有爭論

中央社/ 2017.03.18 00:00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洛杉磯17日專電)幾位加州議員擬提案修法,主張如果發生沒保護措施的性交、又沒告訴伴侶自己是HIV帶原者,擬不再視為重罪,但反對者仍主張絕對不可。

「洛杉磯時報」(LA Times)報導,北加州舊金山市選的民主黨籍參議員魏納(Scott Wiener)等指出,與HIV有關的羞恥感,是致力於減少及消除這些感染的主要障礙。

魏納等人認為,現今醫藥發達,但是將沒保護措施的性交、又不揭露愛滋帶原的行為視為重罪,似乎更加不公平。

他們說,這顯然是歧視,有哪個重大傳染病被這樣對待。也有不少民主黨籍加州眾議員支持這項修法倡議,包括祖籍屏東的台裔眾議員邱信福(David Chiu)。

主張修法從輕發落的民代說,很可能服藥控制的帶原者,已經有效壓制病毒不會傳染給他人,但在現行法律下,仍會因為與伴侶發生沒保護措施的性交、未告知對方帶原事實,而被判重罪。

不過,反對者仍期期以為不可。加州穆列塔市(Murrieta)共和黨籍參議員史東(Jeff Stone)說,不論是罹患愛滋或HIV帶原,都是致命的,仍應維持視為重罪的規範。

史東指出,應讓那些從事沒保護措施、風險高的危險性行為者,負起該有的責任。

另一位聖地牙哥市共和黨籍參議員安德森(Joel Anderson)則說,就算這是唯一被法規這樣對待的疾病,但這是帶原者造成他人患病,因此仍應維持視為重罪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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