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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油標示擬放寬 人造奶油免標中低脂

中央社/ 2016.08.30 00:00
(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30日電)食藥署今天第2次預告「奶油、乳脂與人造奶油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取消食用油脂製造的「脂肪抹醬」得標示中脂、低脂規定,並延後至明年7月上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3月10日首次預告該草案,原規定以食用油脂製造的「人造奶油」,如油脂含量達80%以上,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若油脂含量60%以上未達80%,應標示為「中脂人造奶油」,而35%以上未達60%,應標示為「低脂人造奶油」。

食藥署今天第2次預告該草案,取消人造奶油中脂、低脂的標示,並將原訂於明年1月1日上路的草案,延後到7月1日才實施。

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今天受訪時表示,預告期間美國商會提出「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規定,認為奶油本來就有標示油脂含量,國際規範中也沒針對中脂、低脂人造奶油進行標示,經討論後決定放寬標準,未來不論脂肪含量一律標示為「脂肪抹醬」。

食藥署指出,新規定預計於民國106年7月1日上路,屆時如有奶油、鮮奶油及人造奶油等產品標示不完整,可開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如產品內容物所含乳脂肪、食用油脂不足標準的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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