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問題層出不窮,引發民眾對於政府食安把關不周的疑慮,高雄市為加強食品管理,制定「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送入議會審議。
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今天召開審議會議並優先審議此項法案,卻遭到部分議員以中央已有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由,欲退回提案。
市議員連立堅指出,中央食安法令因安問題層出不窮遭批評,高雄市的自治條例是在強化中央法令的不足,尤其對於食品製造業者的管理更嚴格。
其中重要的法規包括要求食品業者必須明顯區分食品貯存區、待報廢區及退貨區,如兼營化工原料買賣者,也必須將食品添加物及化工原料貯存區予以區隔,避免混淆。
另外,也規定食品製造業者發現食品有危害之虞,除應通報主管機關,也必須主動對外說明及提出消費者補償方案,還有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場的管理組織必須將進駐的食品業者列冊管理等。
自治條例草案要求食品業者必須遵守的部分,也首開罰鍰先例,若業者不配合將會處以新台幣3000元到10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