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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不明確 農舍成合法退休宅

中央社/ 2015.09.01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日電)歷任農委會高層已有兩位被報導擁有豪華農舍,聲稱作為退休居住。學者呼籲,應清楚定義農用;農委會認為,未來政策遲早要討論農用是否要有產銷之實。

農業委員會主委陳保基今年一直堅持要推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全案進入公告前置作業期,公告後,買賣農舍必須是農民或有務農之實。

媒體報導,農委會副主委沙志一在4年前由妻子買了農舍與農地,建了豪華農舍。沙志一說,願意配合地方政府稽查改正。更久之前,則是前農委會主委蘇嘉全也被做了類似報導,後來他將農舍捐出。

多位學者支持陳保基推動農地改革,防止買農地送農舍、買農舍送農地的惡況持續發展下去。不過,學界也質疑,政策改革沒有真正朝農地「農用」之實推進,就是農用要有農業產銷之實才算數。

台大農經系教授吳榮杰、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特聘教授陳吉仲、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蔡培慧、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顏愛靜等人都曾強調,「農地農用」才是農地改革政策的最終目的。

慕尼黑工業大學博士、國立東華大學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中心博士後研究員吳勁毅並舉例,早在1960年代,德國曾有醫師、教師等知識份子想購入農地退休養老,最後被法院以不符合公共利益為由,判決不得買入,德國近半世紀來如此執法,確保農地農用的「公共利益」。

農委會副主委陳志清說,農地農用在台灣確實還沒有進入到規定要有農業產銷之實,因此已買到農地、農舍者,只要符合使用規定,即便9/10農地種自己吃的作物,作為退休養老居所之用,而不是進行農業產出,仍然合法;目前防炒農舍的修法,只能階段性先抑制農舍、農地持續被炒作買賣。

蔡培慧說,農用的定義其實有四個階段,一、自給自足,二、自產自銷,三、商業經營,四、集團大規模經營。原住民就屬於第一階段,第二及三階段多是小農,第四階段例如天仁。「非農用」也有三類,一、假農舍真豪宅,二、違法工廠,三、山坡地上的宗教團體建築。

她強調,台灣農業改革,農地「農用」的定義,勢必要面對、討論,並確立清楚,儘管目前有老農因為年邁,種的作物只作為自己食用、不交易,政府仍應統計調查清楚全國農地農用實況,再因應民情規劃階段性推動,讓農用之實更明確化,以免模糊地帶永遠存在。

陳志清也說,農用定義要逐步進入有農業產銷之實,台灣農業政策遲早要去討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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