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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與燃料費性質異 分清楚免困擾

中央社/ 2015.06.30 00:00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30日電)汽車燃料使用費7月開徵,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汽車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性質不同,主管機關不同,分清楚可避免洽詢困擾。

雲林縣稅務局指出,7月開徵的汽車燃料使用費,主管機關是監理機關,性質上屬於「規費」。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是委託監理機關代徵,雖由監理機關寄出,但是主管機關是稅捐稽徵機關,屬於「稅捐」的一種。

稅務局提醒民眾,使用車輛要分別繳納牌照稅和燃料費,若對牌照稅有疑問可洽詢稅務局,若是對燃料費有疑義,應該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兩者分清楚,以免浪費寶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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