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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兩年內贈與 課徵遺產稅

中央社/ 2014.11.27 00:00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7日電)國稅局處理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生徵納雙方對財產估價的混淆。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以及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及配偶的財產,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當贈與財產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財產時,財產的估價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

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不論是否被配偶出售,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收盤價計算遺產價值。

台北國稅局指出,贈與子女房屋,亦不論房屋是否經其子女出售,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遺產價值。

台北國稅局說,唯一例外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若被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遺產稅重複課稅,會以土地「贈與時」的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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