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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掛失保障更多 可付外幣

中央社/ 2014.10.25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5日電)2015年元旦起,信用卡掛失前發生損失由發卡機構負擔、可雙幣刷卡、個資保密,以及循環信用利息應於帳單付款期限後起算等保障,都將明訂於定化型化契約範本。

配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及「雙幣信用卡」政策與實務發展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案,已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決議通過,9月12日已公告,明年生效,可進一步確保持卡人權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信用卡若被他人冒用,除應儘速打電話或用其他方式通知發卡銀行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外,將新增持卡人於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的損失,概由發卡機構負擔;雖然已有不少知名銀行如此做,但列入契約範本中,可一體適用。

此外,國人在海外刷卡付費,若採外幣價款付費,但發卡機構列入帳單時會換算成新台幣,可能產生匯差。陳星宏說,明年起將實施雙幣信用卡,可選擇用新台幣,或是美元、歐元、日圓等其中一種約定外幣付費,款項直接從外幣帳戶扣款支付境外消費金額。

再者,使用信用卡借款,有的銀行自刷卡日起計息,有的銀行從特約商店將帳單提供給刷卡銀行日起算,對於起息日的採用,發生過紛爭。陳星宏說,將明訂循環信用利息應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即信用卡帳單繳費期限過後,以適用的循環信用利率計算利息。

他補充,據民法,法定利率上限為20%,但是一般多為12%、13%;另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計收。

關於個資權益保障方面,陳星宏說,必須在契約範本中明訂個資使用的責任與義務;且發卡機構將債務回收委外處理時,委外機構也要負起一樣的個資保密責任,若發生糾紛、傷害事件,消費者應報警,屆時發卡機構與委外業務機構須負相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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