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公司不可以製造停售效應,未來也是金檢重點,違者可處新台幣60萬到300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現保險公司競相以高宣告利率、現金回饋方式銷售利率變動型壽險保單,金管會修正,未來利率變動型商品的解約費用起碼要收6年以上,且各年解約費率至少要1%。
10年期內的利變利差回饋金,應該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或者抵繳保費為原則。
外界認為,調整過後利變壽保單可能較不具吸引力,因此在9月15日以前會造成停售效應。
金管會今天表示,依據保險招攬核保理賠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可以停售商品做行銷,製造停售效應。
金管會要求,保險業應該納入內部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未來金融檢查時也將是金檢的重點,若有違反者可處60萬到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