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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後3個月未發 證交所要罰

中央社/ 2014.05.20 00:00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0日電)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召開董事會,對部分公司股利延遲發放祭出罰則,要求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在除息基準日後3個月內必須發放現金股利。

三陽由於2012年股息遲至今年未發,股東頻頻抗議,證交所今天明訂上市公司股息發放期限,被外界視為「三陽條款」。

證交所規定,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若未在除息基準日後3個月內發放現金股利,證交所將先處新台幣10萬元違約金,並行文要求1個月內改善,若1個月內還是沒發,再罰20萬至100萬元,並依情節連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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