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順明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期間,在新北市汐止、台北市萬華、內湖等處以問路方式對落單夜歸女子伸狼爪,被警方稱為「攔路之狼」。去年四月他刑滿出獄,依規定應定期向苗栗警察局婦幼隊登記報到,但自五月起失聯;由於邱男去年在台中地區犯下公共危險、搶奪罪,共判處一年徒刑,台中地檢署在十月底發布通緝。
邱順明又於去年七月某天深夜,在大雅地區翻牆進入一民宅庭院欲行竊,女屋主聽到聲響到庭院察看,邱男見她下半身僅穿內褲準備睡覺而起色心,將其壓制在牆壁旁性侵得逞,被害人事後不斷哭泣,邱男上前安慰,對方欲逃到屋內打電話求救,邱男更加氣憤再度性侵,事後進屋欲搜刮值錢物品無所獲,因而拿走被害人身分證,要脅不得報警。被害人打電話給黃姓網友求救報警,採集下體精液確認是「攔路之狼」所為。
法官認為,被害人隻身深夜遭連續性侵,處於驚恐無助情境,所受侵害非一般僅受財產侵害所能比擬,依侵入住宅性侵等罪合併判處十八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