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顏萬進則因本案,在九十七年間被高院依詐欺取財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後,已執行完畢。
吳乃仁在九十三到九十五年擔任證交所董事長期間,拿顏萬進提供的餐敘、購物、住宿共九十二張發票向證交所報帳,內容包括前國安會祕書長邱義仁的生日宴會、私人「JJ會」的聯誼費,吳被控詐領證交所董事長一○四萬餘元交際費供顏萬進使用。
合議庭指出,證交所當時沒有明確界定董事長交際費的使用範圍,一切尊重董事長對業務交際應酬的需求和判斷;又證交所業務種類繁多複雜,商務應酬方式五花八門,吳乃仁以公司董事長身分親自或授權他人招待飲宴、餽贈,不能說與推行公司商務、建立公共關係和人際網絡毫無關係。
合議庭表示,檢察官所指九十二筆假帳,大多是餐費,小部分是禮品,依台灣社會生活通念及商業交際習慣,符合商業交際範疇;吳乃仁認為顏萬進拿出的單據與業務有關、符合公司核銷規定,依循證交所的規定和慣例報帳,沒有詐欺犯意和不法情事。
本案一審判決,台北地院以吳乃仁認為本案消費與董事長業務有關,證交所尊重董事長對業務開銷的裁量權,故判決吳乃仁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高院審理後強調,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不能以吳乃仁提不出反證,就入他於罪。合議庭指出,檢察官以「殊難想像」吳乃仁為執行證交所董事長業務宴客,會不方便親自付費而請顏萬進代墊,推論他與顏萬進私相授受,允許顏拿私人消費發票報帳,純屬檢方臆測,無法做為有罪證據,昨日駁回上訴,判吳乃仁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