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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規避7天猶豫期 擴大解釋個人衛生用品

卡優新聞網/段楚禎 2017.03.23 00:00

網購的「無冕條款」無條件享有7天猶豫期,自去(105)年1月1日起消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施行後消失。消基會檢視網購平台、拍賣網站販賣的20件個人衛生用品,發現8成未依規定標示清楚。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是指以網路等通訊交易購買的7大類商品或服務,包括有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客製化商品、報刊、電子書、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不再享有7天猶豫期。

消基會表示,近兩週內接獲消費者在FB諮詢的消費糾紛,高達9成以上是「網購退貨」問題,雖然準則中僅舉例「內衣、內褲、刮鬍刀」三種商品,但業者自行擴張「個人衛生用品」的範圍,商品包山包海,形同壓縮消費者退換貨權利,出現許多爭議。

消基會調查包括六甲村官網、蝦皮拍賣、三花棉業官網、一品川流官網、PChome、Yahoo超級商城、MOMO購物網、GoHappy等網購通路共20件商品,高達8成未依規定標示。

蝦皮拍賣、三花棉業官網有4成5的賣家沒有任何說明;6件商品的銷售頁面,和購物說明的退換貨原則,或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規定互相矛盾,以及退換貨敘述不完整、語意不清。

消基會指出,包括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皆為企業經營者,不應假借「個人平台」投機取巧、規避法律;準則第2條規定的合理例外情事「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的定義及範圍不明確,究竟是拆掉紙箱、內包裝、還是最內側小包裝才算是「已拆封」產生疑義。

而網購「個人衛生用品」考量衛生安全,只要「拆封」就不能退換貨,但是準則僅以「內衣、內褲、刮鬍刀」3樣商品為例,其餘相關商品的定義及範圍都是網購業者說了算,業者片面擴張至其他商品拒絕退貨,就會衍生消費爭議。

消基會建議,政府針對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以免例外變原則;業者應統一於網頁明顯處告知消費者「依照消保法,本產品屬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無7天猶豫期,如欲退貨請勿拆封」;消費者購物前除了貨比三家,務必複製瀏覽、訂購的網頁內容,留下證據,作為日後消費產生糾紛時的申訴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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