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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於立法》今年報稅好複雜 條款變更看分明

卡優新聞網/李貴敏 2016.04.20 00:00

又到報稅季節了!今(105)年申報104年所得時,須依新修正的《所得稅法》規定辦理,而與往年不同。提醒民眾特別注意下列各項變更:

一、關於「標準扣除額」方面:

雖然「免稅額」仍為8萬5;但單身之「標準扣除額」已從7.9萬元調升至9萬元;有配偶者之「標準扣除額」,也從15.8萬元調整為18萬元(參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

二、關於「特別扣除額」方面: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已由10.8萬元調整為12萬元(參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至於「儲蓄投資特别扣除額」及「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别扣除額」,仍分別維持往年的「每申報戶27萬元」及「每人2萬5」。

三、關於「股利」收入方面:

在台居住的個人,對於在104年收受的「股利」,其原可扣抵的稅額已減半(詳參《所得稅法》第66條之4及第66條之6之規定)。

四、關於「富人稅」方面:

國人去(104)年度之收入,新增之第6款規定,年所得淨額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適用45%稅率規定(請參《所得稅法》第5條第6款之規定)。

至於不動產交易方面,自今年起實施「房地合一」實價課徵。若該交易的房屋、土地是在103年1月1日之「次日」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內」,或該交易得房屋、土地是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者,須依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

就此,財政部特别舉例說明:

1.若甲於100年1月2日取得A屋,並在104年12月1日贈與配偶乙,乙後於105年2月2日出售A屋。乙雖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受贈至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但得將配偶甲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計算後超過2年,非屬新制課稅範圍。

2.惟若甲於100年1月2日取得B屋,並在105年1月2日贈與配偶乙,乙又於106年1月2日出售B屋,因乙交易之B屋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所以屬新制課稅範圍。

總之,今年申報較往年更為複雜。對於沒有會計師代為報稅之一般民眾,應是苦不堪言。但是,無論如何,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只要有任何稅務疑慮,記得就近詢問國稅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作者介紹:李貴敏,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現任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任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東吳大學EMBA副教授。熱情活力十足的她,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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