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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彈性放假連休4天 勞工補休可換加班費

卡優新聞網/段楚禎 2014.10.22 00:00

放連續假期促進消費,行政院拍板確定,未來國定假日若遇週二或週四,將一律實施彈性放假,換句話說,明(104)年元旦將可放4天連假;另外,勞工朋友有福了,加班補休若無法在6個月時效內完成補休,不用白白把假送給公司,將有可能換現金領加班費。

行政院拍板確定未來國定假日若遇週二或週四,將一律實施彈性放假、形成四天連假,並在前一個星期六補上班上課一天。根據最新制度化的原則,明年元旦是週四,將會有4天連假,並於今(103)年12月27日補上班上課一天。

行政院言人孫立群發指出,依據經濟部及金管會提供的工商團體意見顯示,實施彈性放假再補上班,對全年全國總放假日數並無影響,但多數工商團體認為連休假期將對國內服務業,如休閒旅遊業、批發零售等營業績效有正面效益,勞工團體對於彈性放假也多半持正面積極的看法。

依現制每年彈性放假次數大約6次,新制上路後,每年彈性放假次數平均7次,只比原來多1次。人事行政總處推估,民國104年至113年,未來10年共有5個年度遇有紀念日可彈性放假,合計10年內將增加9次連假。

此外,為改善勞工後加班選擇補休後未能補休,造成「無效補休」的不合理現況,勞動部擬修法,未來勞工若選擇補休且6個月內未補休完畢,將要求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以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部長陳雄文指出,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解釋,雇主如使勞工延時或假日工作,勞工可選擇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但實務上常見勞工加班選擇補休後,於年度、期間終了或勞動契約終止,仍無法補休完畢。

對此,勞動部將儘速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進一步與勞雇團體、學者專家及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研議,公平地要求雇主把勞工休不完的補休「換回」原本的加班費,以確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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