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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宏誠風聞奏事 》吳思瑤和蔡碧仲缺乏憲政民主的基本素養

優傳媒/ 2024.04.24 20:25

刑法偽造文書罪要件為「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姑且不論表決行為涉及偽造了哪件「公文書」或何種類似引擎號碼等的「準公文書」?也不論立院已對該案重行表決。試問,紀錄表決結果的文書如何會「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呢?(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4月12日立法院於院會表決復議案時,發生了國民黨籍立委盧縣一不在議場,卻仍有以他的表決卡投下一票的紀錄。幾天後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關於加重虐童刑責的法案時,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卻詢問列席的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該次表決發生的「舞弊」如何涉及了「偽造文書」罪責。

 

吳思瑤未就會議討論的法案詢問蔡碧仲,本已屬議事脫序的情形。而她竟還「引導」法務部可追訴立委的表決行為,更突顯她只善於政治鬥爭,缺乏憲政民主的基本素養。

 

關於盧縣一未進議場卻有參與表決紀錄的情事,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已經完成調查,並給予當時誤插入表決卡的議場工作人員行政懲處。至於確實有某立委在表決器上幫盧縣一按出表決票,即使要對此行為處罰立委,也應由立法院長依據立法院自定的紀律規範處理,而不該想要引進受立委監督的刑事偵查機關予以法辦。

 

「國會自主」與「議事自律」是憲政民主的基本原則,吳思瑤顯然對此並無概念。我國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第74條亦明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皆是源自於西方國會自主及議事自律的憲政民主原則。因此,即使立委在議事表決時發生了「舞弊」,也不應發生「對外」的刑事責任問題。

 

蔡碧仲為了配合吳思瑤「恐嚇」以刑責的詢問,除說明「若涉刑事責任,偵查機關就要偵查代按投票按鈕行使表決的行為」,還同意吳思瑤認為「被插卡、被投票的投票紀錄」因屬「準公文書」,故而構成了「偽造文書罪」。

 

顯然,蔡碧仲這位刑事雖訴機關的政務副首長,也是善於正治鬥爭,同樣缺乏憲政民主素養。他應該不知道,立委在院內所為的言論和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之憲政民主原則由,正是保障立委的言論和表決不受刑事追訴。

 

蔡碧仲在立院說明表決行為「若涉刑事責任」,則偵查機關就要偵查,雖然說得有些模稜與含糊。但是,立院的表決行為本是刑事偵查的禁區,蔡碧仲理應嚴正說明此點。因此,蔡碧仲若不是配合吳思瑤以法辦恐嚇立委外,就是真的不知道國會自主與議事自律的憲政民主原則。

 

事實上,刑法第216明定的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為「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姑且不論表決行為涉及偽造了哪件「公文書」或何種類似引擎號碼等的「準公文書」?也不論立院已對該案重行表決。試問,紀錄表決結果的文書如何會「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呢?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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