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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吏治三大法/俞竹筠

台灣好報/ 2024.04.23 11:04

俞竹筠

康熙(西元1654年5月4日—1722年農曆11月13日)吏治有方,歸納起來無外乎三大法。即嚴考核、慎選官、獎清廉。

“嚴考核”各級官員,主要有“卓著” 、“貪瀆” 、“不為” 、“年老” 、“有疾”等專案。逐項打分,分別有“上、中、下”評定。每三年一次,中途如遇特殊情況,吏部禦史可直接向康熙報告。“慎選官”亦分“正途入仕” 、 “雜途入仕” 、“推薦入仕”三種。“正途入仕”指通過科舉,選出秀才、舉人、進士。秀才有補給,舉人可做八品九品低級官吏,進士則可任七品以上。“雜途入仕”指捐官和蔭襲,即賣官鬻爵和世襲罔替。“推薦入仕”則不問何種人,只要有真才實學,超人技藝,經推薦考核入仕。至於“獎清廉”,自康熙二十年(1681)開始,康熙表彰的清官不下二三十人。其中,有史載“實天下廉吏第一”的於成龍、李光地、施世綸、還有“操守為天下清官第一”的張伯行等。

康熙十八年(1679)科舉策試時,以“民生休戚關於吏治之賢否”為題,錄取考生中,獻計良策者多人。康熙曾曰:“與民休息,道不在擾,與其多一事,不如省一事,為君之道,要在安靜,不必矜奇立異。”康熙此言,乃道家“無為而治”與“與民生息”也。清初,官員俸祿並不高,正份工資:一品正部級歲俸180兩白銀(注),州縣級45兩至80兩,一般官員捉襟見肘。但作出貢獻者,獎勵多多。

康熙欲使官員報效朝廷,還有另外一手。曾曰:“朕於大臣官員,每多包容之處,不察於細故也”。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上諭:“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如州縣官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若一概糾摘,則屬吏不勝參矣。”

乾隆沿襲爺爺康熙的做法,對親信大臣的貪腐罪行,“包容”不問。例如,巨貪和坤貪贓枉法那麼多民脂民膏,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乾隆不是不知情,而是等兒子去處理。最後,民間譏笑:“嘉慶吃飽,和坤跌倒”。

對於有功之臣,尤其曾被他嘉獎過的“清官”,往往庇護之。即使查出貪腐行為,亦包容。禦史上奏,亦睜只眼閉只眼,“留中不發”。例如,張鵬翮(音he)就如此。他康熙九年考中進士,歷任中樞地方要員,康熙視之“一介不取,天下廉吏,無出其右者。”任其為河道總督。熟料,他是個當面一套,背後一套的偽君子。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禦史彈劾他貪腐,康熙非但不辦,還表揚他。說張“治河不辭艱瘁,又清潔自持”,加官太子太保(正一品)。其實,張鵬振是否清廉,康熙心裏一清二楚。翌年三月,康熙在蘇州過生日(陽曆5月4日),召見張鵬翮時,直言相告:“卿一介不取未必然。取與不取,唯爾自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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