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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決定權激辯】廢死釋憲方力陳民主應有界線 死刑合憲派主張宜交立法權抉擇

上報/沈粲家 2024.04.23 23:27

歷經長達4小時餘對決激辯,死刑違憲聲請方今在憲法法庭數度提出「國家權力不應無限膨脹」「刑罰訂定是司法者工作,無需立法者干涉」等論述,主張民主權力應有一定界線,不能無限上綱,反對死刑存廢交由立法單位修法;不過,支持死刑合憲派的專家學者及法務部代表,則不斷訴諸逾8成的主流多數民意仍反對廢死,堅持法律制定屬於立法權責,不宜交給憲法法庭逕行解釋及裁決。

死囚律師:不能以殺止殺、多數人反對廢死僅作參考

死刑存廢爭議喧騰多時,此次憲法法庭「世紀辯論」共分為開場陳述、交互詢問、大法官詢答及結辯等4大流程,邀請6位諮詢專家學者出席,給予大法官意見參酌,大部分攻防焦點則圍繞在《憲法》規範的權力分立、生命權及國際人權公約等。從開場陳述開始,主張廢死的釋憲聲請人律師李念祖便痛批「死刑應報論」是「自我封神」,《憲法》應該崇尚理性,不能「以殺止殺」,該是時候為死刑劃下句點。

另一位聲請人代表律師李劍非則指出,「多數人反對廢死」是過於簡單的說法,民調可信度更是容易受到各種因素產生偏差,僅可作為參考,不能是憲法論斷依據。他表示,以國家發展委員會調查,如果將死刑改為終身監禁,有51.8%的人表示贊成,而法務部調查也顯示有56%的民眾同意「有條件廢死」。

聲請人代表律師李劍非指出,以國發會調查,若將死刑改為終身監禁,有51.8%的人表示贊成。(台灣國際紀錄片影展提供)

8成民意反廢死 法務部:不適合由憲法法庭決定

對此,一向以民意為基調、堅持死刑合憲的法務部陳述時,依舊重申超過8成國人反對廢除死刑,強調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死等主張。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指出,國內對死刑意見嚴重分歧,法務部基於「司法自制」,認為宜由行政或立法機關形成決定,在社會尚未有共識的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恐引發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

郭永發強調,憲法法庭歷次解釋認定死刑制度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維持死刑合憲見解,才能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正義。而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我國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廢除死刑共識,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

郭永發強調,我國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廢除死刑共識,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張哲偉攝)

反廢死交立法機關決定 挺廢死:不該過度授權法官判死

之後進入到交互詢問及大法官詢答等「深水區」時,挺、廢死雙方繼續圍繞在「死刑決定權在於司法機構或立法單位」議題上打轉。3位挺死刑專家陳述意見時,多次提到《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指逾8成民意認同死刑、法機關職權不容憲法法庭干預等。

中研院法律研究員許家馨發言指出,死刑是兩種價值體系衝突,不適合交由憲法法庭宣判,應保留相當空間給立法權選擇;開南大學法律系榮譽教授鄭善印也說,死刑真的要變動,就要交由全民公投決定,不該僅只有憲法法庭討論後就判決。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賴擁連更痛批,司法天秤已失衡,被害人權利不但沒被實現,加害者索要人權卻愈來愈多,死刑本就是實體正義、而非程序正義問題,因此死刑並未違憲,存廢應交由具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決定,「大法官釋憲權應遵守三權分立,有所節制!」

但支持廢死的中研院法律研究員黃丞儀則回擊,直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禁止酷刑條款作為對政府制衡,「不需要仰賴立法者的美德」。黃提高語調疾呼,生命權跟免於酷刑的基本權利,都是《憲法》之下的原則,必須透過比例原則來審查,「刑罰訂定是司法權要注意的地方,不是單純審查自由刑,不需要由立法者干涉!」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顏厥安也強調,死刑為國家最高的生殺大權,是一種政治權力的膨脹或限縮,國家不該以民意為由,過度授權法官宣告死刑的權利。

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顏厥安強調,國家不該以民意為由,過度授權法官宣告死刑的權利。(美聯社)

死刑合憲派反廢死 民意和政治部門要有共識

早已公開表態廢死立場的大法官詹森林,更當庭槓上法務部代表。詹質問,若照法務部主張的權力分立,憲法法庭不應侵越立法權決定,但難道大法官不能在跟民意有衝突之下,對民眾闡釋憲法價值或憲法教育嗎?難道要跟民意妥協,或捨棄大法官認為的憲法價值?此話一出,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麗瑩旋即高聲回稱,無論歐洲人權法院、德國或美國等憲法法院,至今對廢死議題也始終保持緘默,認為要交給立法部門決定,「除了民意外,政治部門也要有共識,禁止死刑才有正當性!」

緊接著,大法官蔡宗珍向顏厥安及聲請人律師提問,若當初制定《憲法》時沒有明訂死刑能否存在,那不是應該透過民主程序來形成死刑存廢的結論嗎?怎麼會在沒有進行民主程序的前提之下,在意見書內得出「死刑當然違憲」論?顏回應表示,雖然多數民意贊成死刑,但現代化的民主制度不能採用純粹「多數決」,而是要加入自由主義的思想,將重要、不能放棄的價值帶入民主制度之中,「我國《憲法》的第一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如果有這條規定,那就不應該有將任何人排除在社會外的死刑。」

法務部採「權力分立」 未違反罪責相當應給立法權空間

李念祖也針對民主程序的瑕疵展開論述,指民主的權力在雅典時代並沒有界線,但蘇格拉底就是被民主決議,現場創造罪名處死的,這就是沒有限縮的公民權力。李還語帶諷刺地說道,公民審判在文化大革命也存在著,「難道這就是民主界線嗎?如果是的話,那民主一定還有其他界線!」

最後一位詢答的大法官黃昭元再度向法務部提問,包含釋字194號、263號及476號的死刑釋憲案,罪名都不是以殺人為要件,至今仍有許多非殺人罪的罪名,這部分是屬於立法政策還是憲法審查?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答覆,根據個案犯罪情節跟危害程度不同,必須分開考量罪責,給予法官裁量的空間,針對極端嚴重的犯罪,違憲審查機關不該限制立法者只能訂定怎樣的法定刑,「只要沒有違反罪責相當原則,就應該給立法權空間」,重申法務部堅守的權力分立主張。(責任編輯:許雅慧)

法務部堅守的權力分立主張,針對極端嚴重的犯罪,違憲審查機關不該限制立法者只能訂定怎樣的法定刑。(張哲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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