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雋淮/臺南 報導】本署檢察官劉修言日前偵辦蔡蔡姓被告於台糖公司土地掩埋廢棄物案件,發現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陳姓巡查股長有掩護蔡姓被告掩埋廢棄物之行為,乃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岡山調查站蒐證偵辦,並聲請法院羈押陳姓被告獲准,偵辦期間另對涉及該案之機具、車輛等扣押物為偵查中變價拍賣,全案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以陳姓被告涉犯刑法竊佔、背信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提起公訴移審法院。
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指出,陳姓被告於93年7月1日至111年1月15日擔任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長,負責監督綜理該區處管轄區域內公司土地資產巡查管理業務,陳姓被告明知依照台糖公司內部規定,如發現台糖公司土地遭棄置或掩埋廢棄物時,應依規定填具相關表單,並逐級陳報主管長官及通報環保、警察機關,竟於109年9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0月19日晚間查獲止,多次發現台糖公司位於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0807-0005地號等七筆土地長期遭人擺放怪手,且所堆置之土堆顏色與土地原生土壤迥異後,本當依其職責處理事務,依前述規定履行其通報等義務,而台糖公司巡查人員已拍攝現場照片傳送至LINE群組內,並且多次向陳姓被告口頭報告上開土地之現場狀況,以陳姓被告將近18年之土地巡查經驗,應可得知前開土地上所堆置之物品係屬廢棄物,但陳姓被告仍未將下屬巡查員於上揭土地所發現通報之違法事實,依內控規定程序通報相關單位,亦未如實報告該管主管長官。被告陳OO更在確認行為人為蔡嫌後,僅消極指示通知蔡嫌簽立切結書擔保清除,其中於110年3月25日,明知巡查人員已在「土地巡查異常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通報單」中,加註建議事項為:「本案擬赴派出所報案提告刑事竊佔罪」,區經理批示第一點也提及:「如擬,請盡速辦理」後,仍掩護蔡嫌未向台糖公司合法承租或許可堆置廢土之情,利用同事、下屬同事及長官散漫、經驗不足或疏於注意,事後亦未依主管長官之指示積極查處,又知悉蔡嫌歷次簽立切結書後非但未遵依切結書內容期限清除,使用範圍反愈發廣闊且顏色有異,經財產管理員建議採驗,仍拒絕未開挖採驗、報警或以其他法律方式提出告訴積極嚇阻處理,復於110年4月30日下午9時58分,公司副理轉傳農業課課長在LINE群組之訊息,指出「國道8號善化資產課領用土地昨晚被倒疑似有毒廢棄物,未回報,環保局追查中」等內容,仍放任蔡嫌引導車輛至上開台糖公司土地傾倒事業廢棄物,使蔡嫌等人可因此獲得載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及棄置該廢棄物無庸處理之不法利益,且以減省將之交予合法處理機構之清理成本,估算遭不法掩埋廢棄物總面積達26997平方公尺,清理費用初步估算約為新臺幣10億2701萬0186元,致生損害台糖公司將負擔鉅額清除廢棄物費用。
檢察官末於請求量刑時指出,被告陳OO在台糖公司擔任巡查股股長近18年,原應恪遵職守,忠實履行其職務,竟利用自己管領監督台糖公司善化資產課領用土地機會為背信、竊佔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行為,造成台糖公司鉅大損失而受有損害,且於檢警蒐證時已發現陳姓被告曾告知蔡姓被告「你不要再進來倒了,我們之前一直幫你掩護,但我們是最基層的,權限有限,到時檔不住,鬧大了對你也不好」,但其事後仍推諉卸責給其下巡查人員,其犯後均一再飾詞狡辯,顯未見悔意,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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