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地產王/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但如另有其它土地供已成年的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1處的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若土地所有權人有2處以上的自用住宅,供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已成年子女(媳婦女婿)等直系(姻親)親屬中任1人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情形,在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的面積限制內,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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