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議員林燕祝關心兒少法第47條第1項所述成人用品零售店等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200公尺以上之距離限制,何以能營業及如何查處業者一事。社會局指出,經營此類特定行業之店家如未符兒少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命其不得營業,若繼續營業者,依同法第28、30、32條規定處怠金、斷水斷電或其他執行方法;另外,建議可參考臺北市等其他五都之作法,由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訂定特定行業或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以補兒少權法第47條第4項管理及罰則規定不足之處。 議員林燕祝關心電子遊戲場執照發照規定,針對前已核准設置而距離在1千公尺內業者3年緩衝期後是否需撤銷或命停。經發局說明,電子遊戲場業執照發照,依據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業者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8條之都計、建管及消防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之登記,始得營業。 經發局表示,另外,南市於101年12月4日公布制定「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其立法理由為對原已申請建築執照用途符合電子遊戲場業使用者,為保障建物所有權人對系爭建照之信賴利;如在104年12月3日前取得電子遊戲業營業級別證者,後續即不受3年內前列學校距離1千公尺規定之限制。 經發局指出,已於110年10月26日函頒下達臺南市政府管理成人用品零售業作業規定,而警察局於2週內先盤點清冊,本局1週內比對登記系統資料,如無檢具距離學校200尺測量圖或逾期未補正者,1個月內排入聯合稽查行程,如稽查時現場持續營業,將依行政執行法命其不得營業,繼續營業者,續處怠金或斷水電;至於如符合商業登記法第7條「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或第31條「未經設登記而以商名義經營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經限期辦妥登記而屆期未辦妥者」規定態樣,商業主管機關始得予以裁處。 經發局表示,目前自去年12月份至110年11月8日,安排聯合稽查計44家,其中21家已無經營成人用品零售業、10家稽查時未營業、7家已歇業、2家營業中(將命其不得營業)、4家經營無店面零售(後續函詢經濟部與衛福部確認回覆)。(于郁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