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柏榮律師,現為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近期因高雄城中城大樓10月14日凌晨大火,造成至少46人死亡,40多人受傷,是臺灣歷次大火中傷亡人數次多之大火,城中城大樓為民國70年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現行法並未強制規範,83年以前之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然而社區如未成立管理單位,將造成無人維護整棟大樓之安全與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等任務,本文首先探討一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就消防問題之責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而管理委員會應負責整棟大樓之安全與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等任務,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委會應就社區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的申報及改善執行等事項,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處理,如違反消防設備申報、檢修義務時,主管機關得開罰1萬元到5萬元不等之罰鍰,如社區因未定期檢修,而消防栓設備、灑水與排煙設備、警報器有故障情事,當發生火災時,社區管理委員就該火災發生,有過失責任,當有人員傷亡時,管理委員恐將臨刑事責任追訴,因此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確實履行社區各項設備維護的責任。
然而近年來台灣發生火災原因,多半因高齡建築,無法負荷住戶用電量,而造成電線走火,然而數十年前,我國法規對於建築材料、消防設備均未規範,一但高齡建築物發生火災,往往住戶察覺時,火勢已成火海,容易造成嚴重傷亡,而高齡建築物依法未強制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人,未設置管理單位的高齡建築物,平時連社區清潔、洗水塔、甚至對講機維修等,都未必有熱心住戶負擔管理、維護事宜,更遑論會有熱心住戶協助專業性極高之消防設備維護、設置等事務,為了避免再發生死傷嚴重的大火,筆者在此呼籲政府,應重視高齡建築物設置管理單位之議題,應設法鼓勵高齡建築物成立管委會,並提供相關法律、消防資源。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臺東、金門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家族紛爭、不動產法律事務、社區管理,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