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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亦嘉提訴願遭駁回 5年無法回任街口董座

卡優新聞網/張家嘯 2021.08.12 08:26

  街口電子支付董事長胡亦嘉,遭金管會處分停止執行董事職務1年,因不服而提出訴願,但日前行政院決定駁回,維持原處分。且受到電支條例子法新規定,胡亦嘉5年內恐將不得擔任電子支付業的負責人。

  今(2021)年2月街口電支在辦理資金貸與母公司街口金科作業有缺失,金管會認定內控未確實執行,不僅開罰180萬元,更停止胡亦嘉執行董事職務1年。不過胡亦嘉對此提起4大訴願,想要「翻盤」金管會裁罰,行政院於8月9日正式駁回,認定未善盡督導責任,應維持原處分。

  行政院決定書提到,胡亦嘉對於街口電支20次資金貸與街口金科公司作業,未善盡督導街口電支資金貸與評估控管作業的職責,逕自核准貸與及指示撥款,架空董事會監督功能,使得街口電支內控廢弛。

  同時,胡亦嘉對於資金貸與案件未妥適評估及處理,未考量公司財務狀況,導致街口電支承擔過高財務風險。決定書進一步提到,胡亦嘉忽視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限制的規範目的,利用街口電支董事長職務之便,未提報董事會即逕自決策,將街口金科的出資款項再行貸與街口金科,形同一筆資本提供兩家公司使用,讓街口電支陷入有礙健全經營情事。

  對此結果,街口表示尊重主管機關,有任何缺失都必定全力配合改善,並強調公司所有行為皆立意良善,過去與未來都絕不可能有損害消費者與投資者權益的情形發生。至於金管會裁罰部分,將與律師討論,在不與金管會對立下,尋找較好的解決方式。

  至於金管會僅回應:「尊重行政院決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今年7月施行的電支條例子法新規定,負責人應具良好品德,且5年內並無被依金融管理相關條例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也就是說,胡亦嘉遭停止街口電支董事職務1年,若期滿後要回任董事長一職,將依新規定檢視。

  而胡亦嘉去(2020)年因街口投信一案已遭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開罰,已不符合電支機構負責人的消極資格條件限制,恐怕5年內將不得回任電子支付業,出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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