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苡蘋/高雄 報導】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指出,打著台灣獼猴登記後就可以飼養的名號,販售台灣獼猴,這些都是錯誤的觀念,一般類野生動物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保護,不可以任意獵捕,如果隨意獵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條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台灣獼猴108年1月9日從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很多民眾以為台灣獼猴不再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就可以隨意飼養,除公告修正前原已在高雄市登記在案之台灣獼猴得繼續飼養並持續列管與接受查核外,如有發現新飼養的個體,農業局將嚴格追查其來源,若查獲獵捕野生獼猴將裁罰6-30萬元,此外,也提醒市民們在山上或農地發現失怙或受傷幼猴,應立即撥打1999,由農業局協助救傷,擅自撿回家飼養照護仍視為捕捉,亦可裁罰6-30萬元。另外經營野生動物之繁殖、買賣者,應依據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向本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全台並無任何業者取得繁殖、販售台灣獼猴之許可,若店家、民眾私下繁殖或販賣台灣獼猴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亦依第49條裁罰6-30萬元。也提醒高雄市民,本市另定有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在高雄市鼓山區、旗山區、美濃區、大社區、阿蓮區及岡山區6區內不能接觸或餵食台灣獼猴,違者將處5千元至1萬元罰鍰。
農業局再次呼籲民眾台灣獼猴雖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仍不得任意飼養,民眾如果看到有人販賣、私養或餵食獼猴,可拍照蒐證,將人、事、時、地、物清楚拍下並通報1999或農業局植物防疫及生態保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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