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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反悔怕慘賠?解約關鍵看這裡!

好房News/ 2020.01.16 17:38
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綜合報導
 
好不容易手邊有資金可以投入房地產,不管是自住或是想要置產,都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通常消費者都會多看多比較才決定下訂。
 
其中對於不少首購族而言,選擇預售屋不僅能夠享有全新的新成屋體驗,還能在房子蓋好前,利用分次繳交物件工程款項,減輕買房負擔;不過也因為預售屋看不到實品,往往有些消費者被美輪美奐的樣品屋所吸引,反而忽略了買房的整體考量,在預售屋簽約後,才發現買到的物件可能不是自己所需,此刻該如何成功解約不傷本,專家表示要掌握兩大關鍵!
 
購買預售屋不得已要解約,定型化契約規定沒收金額不能超過房地總價款15%。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圖/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攝
 
房產達人《賣厝阿明》指出,預售屋買方不付款的行為是「違約」,與解約完全不同。依據民法規定,買賣契約簽訂後,買方就有「給付價金及配合移轉所有權登記、交屋的義務」;而賣方則負有「將房子登記並交付給買方的義務外,尚有瑕疵擔保責任」。
 
《賣厝阿明》表示,這樣一來買方就必須依約繳付款項及配合辦理交屋等義務,若買方因為不想買了或種種理由而不付款,則賣方(建設公司)可因買方違約,要求沒收買方之前給付的價金作為違約金。
 
 然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才能要求解約呢?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買方來說,賣方若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規定,或「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即可主動解約。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也曾表示,買預售屋不得已要解約的話,定型化契約有保障買方的權利,沒收金額不能超過房地總價款15%,如果錯誤的決定在前,要想的是如何把損失降到最低!
 
預售屋因為看不到房屋實體,讓不少消費者往往被美輪美奐的樣品屋所吸引,忘記了實際生活所需,衍伸出日後的解約問題。示意圖/pixabay預售屋因為看不到房屋實體,讓不少消費者往往被美輪美奐的樣品屋所吸引,忘記了實際生活所需,衍伸出日後的解約問題。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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