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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出遊租車眉角多 檢查車況看清契約書

卡優新聞網/范詩敏 2018.02.15 05:44

  春節闔家出遊,租車業者提供A地租車B地返還的便利方案,但其中也常常暗藏陷阱,引發不少消費爭議案件。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民眾租車時應留意契約內容,注意車輛狀況、收費方式等,才能降低消費糾紛,和親友度過美好的新春假期。

  消保處統計,去(106)年租車申訴案件有48件,糾紛類型6成為業者以車體損傷為由,或因消費者發生交通事故,藉機索賠高額修車費;取消租車沒收全部租金或定金;民眾還車後,業者遲遲不退還押金等狀況。

  事實上,依據「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最高不可超收租金總額的30%為定金;消費者若是打算解除租約,業者應依解約通知到達日,按比例退還已付的定金,但若是在租車當日消費者才通知解約或怠於通知時,業者則不必退還定金。

  消保處表示,業者出租車輛時,可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在消費者還車、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還保證金或擔保品。而消費者在取車時,務必檢查車況及隨車配件,若發現車身有受損痕跡,一定要請業者馬上以書面記錄受損情形;取車或還車時,最好將車輛狀況拍照存證,避免日後產生爭執。

  租車後,若不慎發生擦撞或毀損,應立即報案並通知業者。在租車契約上,要明確約定車輛該送原廠或修車廠修理,並要求車廠或租車業者提供報價單或收費明細。若是事故可歸責於消費者,消費者除須負擔修理費外,業者可要求支付拖車費及車輛修理期間部分比例的租金。

  消保處提醒,民眾租車出遊時,務必注意契約內容,妥為保管及行駛車輛,免得盡興而來卻敗興而歸。若是租車業者違反「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最重可處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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