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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擬修法 外國潛水器須浮出水面

中央社/ 2017.02.19 00:00
(中央社台北19日電)中國大陸國務院在新修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將規定未來外國籍潛水器通過中國大陸領海時,必須在海面上航行,懸掛船籍國國旗。若有安全需要,也將得以暫停外國籍船舶通過特定水域。

中國大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此次修訂增加對外國船舶進出中國大陸領海管理、無害通過、緊追權、驅逐出境等規範。

未來法案修訂後,中國大陸將要求外國籍潛水器通過中國大陸領海時,應當在海面航行,懸掛船籍國國旗,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若要進入中國大陸內水和港口時,也應當獲得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徵求意見稿規定,外國籍船舶通過中國大陸領海可能損害海上交通安全或秩序者,中國大陸海事管理機構有權拒絕其通過;中國大陸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在領海內劃定並公布特定水域,暫停外國籍船舶的無害通過。

徵求意見稿也規定,未來外國籍船舶若是違法進入中國大陸內水航行或停泊、違法在中國大陸管轄海域作業、嚴重妨礙或危及海上交通安全或秩序、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等,中國大陸海事管理機構也都可以依法行使緊追權。

此外,鑑於南韓世越號沈船意外造成嚴重死傷,徵求意見稿也完善海上搜救與事故調查制度,建立海上搜救協調機制,規定旅客在船舶遇險時的知情權,以及人命搜救權優先於環境與財產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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