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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了,然後呢?

美麗島電子報/薛西弗斯 2015.06.04 00:00
過去的恐龍判決告訴了你,要在台灣安全的生存,只能祈禱自己不要比別人倒楣。

一名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檢方以強制性交罪交處重刑7年10個月。但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認定「女童當時無反抗、認定被告未違反女童意願」,輕判3年2個月。

另一名3歲女童遭性侵案,原一、二審法官都重判,經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邵燕玲等人作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裁定發回更審。

日月光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傷害的不只大人小孩,還有整個生態的食物鏈,但最後,對日月光只是判罰金新台幣300萬元。

一件割喉案,激起了死刑的討論,背後所反映的社會現象,是民眾長期對司法判決的失望。我們已經看了太多不符比例原則的判決,看著一個又一個黑心商人或是罪犯被高高舉起卻輕輕放下,也難怪前檢察官評鑑委員彭文正會發起台灣司法酷斯拉獎,號召民眾評鑑恐龍檢察官、恐龍法官荒謬的起訴書及判決書。

這一篇不是要討論支持或是反對死刑的文章,把冤獄人權、懲罰與教化的制度等複雜問題簡化成要或不要死刑,太過困難。

台灣從來沒有廢除過死刑,但我們總是看到不符比例原則的恐龍判決,犯罪者總是可以靠著狡辯、技術性避開司法制裁,所以即使有死刑也無法判死,甚至判了死刑後,還未必死得了。臺灣死刑定讞後,要等待法務部部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才可執行。前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在2008年5月11號接受中央社的專訪時指出:「現階段身為法務部長,礙於法令規定,若不執行死刑,自己也會觸法,但簽下死刑執行令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心裡會不安。她將陸續與民間廢死團體聯繫,討論因應方案,不會妄下定論。」為何法務部長可以以個人立場凌駕司法,不去執行死刑命令? 「壞人在判決後竊笑,受害人卻總只能看著判決書流淚」,這個社會所謂的公平正義,彷彿只有在小說或電影裡才能被伸張,可惜,這個社會沒有蜘蛛人,會在劉小妹被割喉的那剎那出現,搶下壞人的刀。小說裡的殺人償命,真是那麼簡單嗎?生命無法量化、一命換一命,能彌補被害人及其家屬所承受的痛苦嗎?

監獄與司法存在的目的,究竟是為了教化或是懲罰?

如果是為了矯正與教化,那我們就必須提供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與環境,讓犯罪者重新融入社會。如果是為了懲罰與警惕,或許死刑仍不足以平撫大眾的憤怒,按照支持死刑一派說法,唯有以牙還牙,讓犯罪的人也嚐嚐同樣的痛苦,才有嚇阻效果。支持廢死的一派認為,死刑存在無法遏止犯罪,如果死刑的目的是讓罪犯與世隔絕,那取消特赦、假釋,終生監禁是不是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而我們要懲罰的是犯罪行為或是結果?如果女童幸運被救活,那龔嫌是不是就可以不被判死?如果鄭捷砍人後突然心生悔意,幫忙將傷者送醫,我們是否願意再給他一次機會?

媒體這時候儼然把自己當成是法官,先是鉅細靡遺的描述小女孩被加害的慘狀,伴隨著家屬的悲傷,再配上一些所謂名人的怒吼,這個氛圍下還敢跳出來談廢死的人,實在是需要勇氣,而把廢死當政治議題在操作的那些國民黨立委,更該被譴責。支持死刑的人最常說的一句就是:「等那些廢死聯盟的親人被殺害了,再出來談廢死吧」,把犯罪行為歸咎到其他人支持廢死,讓加害者有僥倖想法,這就像是不去檢討性侵犯的行為,反而去怪罪被害人穿著清涼引誘人犯罪一樣的奇怪邏輯。

這樣的時間點,來討論死刑的存廢,是不會有交集的,支持廢死的一派,期待用理性的分析去告訴另一派,即使有死刑,依然無法阻止重大犯罪行為的發生。而期待兇手被判死的一邊,看的想的是受害人血淋淋慘狀,又怎能期待他們會冷靜下來討論。死刑的存在與否,其實就是整個社會的價值觀選擇,嫌犯的刀,不只是割在那個小女孩身上,也割進了所有為人父母的心裡,死刑廢與否,終將是社會價值觀的選擇,正反兩方皆沒有錯,只是兩邊論點都依然有太多問號,俗話說,亂世用重典,我難過的不是台灣沒有重典,而是亂世的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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