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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禁考軍士官 大法官:違憲

自由時報/ 2013.12.2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蘇永耀/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一五號解釋,認定國防部招考軍士官簡章,對有前科者一律不准報考,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和「人民服公職權利條款」,要求國防部要適度修改招生簡章。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未來會妥為訂定招生簡章,確保應考人員服公職的權利。

大法官認為,軍校生品德能力優劣與國軍戰力有關,但對偶然誤犯過失,且犯罪情節輕微案件,國防部應適度放寬招考標準。一般認為本釋憲案形同降低招收軍人門檻,有助募兵。

本案源起男子邱裕弘九十九年間報考國軍預備軍士官考試,國防部查出邱某九十四年曾因車禍案件,觸犯過失傷害罪,被桃園地院判決拘役五十天定讞,國防部遂以邱有前科,安全調查不合格,違反報考簡章中「受刑之宣告,不得報考」規定,不准報名,邱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邱釋憲案雖過關,但九十九年的軍士官招生已辦理完畢,恐無法救濟,但未來如有機會報考,國防部不可再以他觸犯過失罪為由拒絕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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